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图 示 手机阅读 分享 总目录 问题反馈
6.4 建筑内部装修装饰
6.4.1 城市综合体建筑地上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,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 6.4.1 的规定。
表6.4.1 城市综合体建筑地上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
6.4.2 城市综合体建筑地下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,售货柜台、固定货架、展台等固定家具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。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 6.4.2 的规定。当建筑室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,不应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。
表6.4.2 城市综合体建筑地下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
条文说明
- 上一节:6.2 疏散楼梯和管道井
- 下一节:6.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和固定窗